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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海岛与海岸带生态修复工程实验室 章程(征求意见稿)
2020-03-18 | 编辑: | 【打印 】【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海岛与海岸带植被及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生态修复相关技术研发,促进具有特殊生态环境的珊瑚岛礁植被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和可持续维持,保障我国海岛(特别是南海岛礁)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健康、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成立中国科学院海岛与海岸带生态修复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英文名称为:CAS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Vegetation Ecosystem Restoration on Islands and Costal Zones(简称:CAS-ELRIC)。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国科学院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科发促字〔201957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的宗旨是在中国科学院、国家有关部门、军队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和协调中国科学院、军队和地方的相关力量,围绕提升国海岛与海岸带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促进海岛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等开展相关技术研发,为国家及相关部门提供战略咨询及决策。

第三条  实验室充分发挥多学科交叉、科企合作和军民融合等优势,开展海岛和海岸带特殊种质资源的收集及开发利用、岛礁植被生态系统的监测与生态规划、岛礁珊瑚砂基质改良、海岛和海岸带植被生态系统的生态恢复及可持续利用等相关理论与技术研究,同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与指导。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四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为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

第五条  实验室设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和运行管理机构。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实验室的决策机构,实行席位制,成员由实验室依托单位、合作企业等人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若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代表参加;出席理事会成员超过总人数的2/3,理事会产生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七条  理事会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和修订实验室章程;定实验室发展战略规划;审定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人选;聘任或解聘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成员;审定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审定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定实验室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因故需要调整(包括增补、更替等)时,由成员所在单位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长会议通过后上报中国科学院主管部门批准。理事会换届,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由恢复生态学、海洋生态学等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技术骨干和相关单位管理人员等组成,每届任期3年。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不超过20名。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并报实验室理事会批准。技术委员会每年举行1次实验室全体会议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能为宏观指导实验室学术发展方向,规划实验室发展战略,审议评价技术成果,推动实验室的开放与交流,指导实验室的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学术性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连续两年缺席委员会会议的;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实验室运行管理机构设实验室设主任1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3人。主任由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出拟任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科学院主管部门批复,由依托单位发文聘用,聘期3年。副主任由主任提出拟任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依托单位发文聘用,聘期与主任聘期同步。

第十三条  在理事会领导下,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建设和运行工作。实验室主任的职责包括提出实验室发展规划;拟定实验室的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实验室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实验室的具体规章制度;负责实验室研发与示范平台建设;组织和争取重大研发项目;提出实验室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聘任或解聘实验室各部门负责人;以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实验室副主任协助实验室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依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能作用是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实验室主任办公会由实验室主任定期召集,对实验室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后实施。

第三章    目标与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目标是面向国家在南海岛礁的生态岛、安全岛和智慧岛建设的需求,立足于海岛(特别是南海岛礁和海岸带特殊生态环境和植被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海岛与海岸带生态修复工程开放研发平台和示范基,开展海岛与海岸带生态修复的相关理论与技术研究,丰富和发展恢复生态学的相关理论,提升海岛与海岸带生态修复相关技术,为国家及相关部门提供战略咨询及决策,培养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海岛(岛礁)与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健康、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开展热带亚热带海岛及海岸带重要生物资源的收集与开发利用,植被及生态系统的监测评估、恢复与可持续维持,技术集成与应用等研究,并建立海岛及海岸带植被恢复与重建示范工程,提高海岛与海岸带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营造宜居生态环境,为国海岛与海岸生态修复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拥有《中国科学院海岛与海岸带生态修复工程实验室》名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如需增加其他共建单位,由该单位向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及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科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如需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实验室依托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科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室依托单位对分支机构负法人责任。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特聘专家和流动人员组成,并根据发展态势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实验室鼓励和支持从引进高水平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人才,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包含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集成示范、推广转化等方面的高水平人才队伍。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采用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统一考核。

第六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资产属各出资单位所有,归实验室使用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行经费由实验室统一进行管理及核算。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对国家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实验室财务负责人由实验室依托单位委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运行费与仪器购置费的年度预算计划与使用由实验室运行管理机构提出,报理事会审核,日常支出由实验室运行管理机构审批。实验室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与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专利、品种、标准规范或指南)、专著、论文、软件/硬件系统、数据资源、技术报告(PPT、内部资料)、技术转移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均应署名实验室。由实验室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独立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相应完成单位独立享有,合作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合作单位共同享有。实验室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及成果署名按照依托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因毕业、工作调离等原因离开实验室后,在实验室工作基础上再继续工作取得的成果,以及利用属于实验室的职务作品、职务成果及其产业化的成果,都应署名实验室,并尽可能与实验室签订有关协议与合同。

第二十八条  客座工作人员主要利用实验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研成果,实验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工作人员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如其成果为论文,客座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也可在论文首页的脚注进行标明。

第二十九条  所有与实验室以外单位进行的数据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实验室批准。工作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开实验室,按单位的人事管理规定办理外,还需要到实验室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实验室或有证明的自行销毁。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后,未经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如需继续使用实验室实验材料的,应与实验室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实验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外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抵触之处,将按国家政策法规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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